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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试用期陷阱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11日      作者:     编辑:袁桔     审核:     

初入职场应届毕业生,陷阱合同不得不防。据调查了解有43.8%的应届毕业生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滥用试用期条款、降低人资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求职者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

永远没有终止的“试用期”

某广州高校2007届毕业生张小姐半年前应聘某贸易公司的行政专员工作,经过面试后被单位录用。在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上明确写着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单位不缴纳四金,待转正后,再办理录用手续,同时补缴3个月试用期的四金。但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张小姐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说张小姐的工作能力不达到单位的要求。由于单位以张小姐没有转正为由,没有办理录用手续,所以单位没有缴纳试用期3个月的四金。后来,张小姐无意间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专员。
 

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范围吗?

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帮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以,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录用条件。
 

求职者初入职场 要擦亮眼睛

初入职场应届毕业生,陷阱合同不得不防。据调查了解有43.8%的应届毕业生实际试用期时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滥用试用期条款、降低人资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求职者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
 

试用期不能拒交或欠交员工社保

很多企业单位都以试用期不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员工社保,这是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单约试用期视为无效

目前,大量用人单位往往只与劳动者签订单约试用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月到6个月不等。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不能被永远试用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较少的工资,并且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有很多企业延长试用期期限,造成很多劳动者无限期被试用,这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说辞就辞

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解约的规定有限制,企业对劳动者不能说辞就辞。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以下几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应届毕业生作为菜鸟级的员工,试用期条款要做到心中有数。只有保障好职业权利,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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