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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互联网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     编辑:李一冰     审核: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下一条:2007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党委保卫部(人民武装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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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3032110

邮编:610500